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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朋友圈考核期不合格,员工不发朋友圈被辞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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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次数:1656次
发布时间:2018-12-29 09:37:49

  一般来说,微信朋友圈属个人隐私空间,公司没有权利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跟工作有关的内容,除非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该规定并双方达成协议。话虽如此,今日安徽六安一名女子就因没发朋友圈被公司辞退。


  据一手video消息,安徽六安一名女子称,自己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一家传媒公司,工作约三周后,被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。女子赶到公司询问,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。女子表示入职时公司并没有说要强制发朋友圈

  该公司则回应称,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,而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,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。

 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
  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
  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
  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
  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……

 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”

  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”

  也就是说,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,要求在工作中通过朋友圈在发布关于公司的相关信息,双方没有意见并签订协议,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。

 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签署相关规定,那么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,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,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,属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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